愛車被救護車撞成廢鐵,男子氣炸,怒討261萬國賠!哪知法官:一毛都不用賠!

他的愛車「被救護車撞成廢鐵」氣炸討261萬國賠!法官:「一毛都不用賠!」

 

在路上大家常常會看到救護車因為急著救人,而鳴著警笛並且高速的呼嘯而過,而大多數的車子幾乎都會讓道先讓救護車通過,但是也有不少救護車因為閃避不及與民眾發生擦撞,桃園市就有一名羅先生的車子被救護車撞到,讓他超不爽提出告訴!

羅先生表示他是在綠燈時開車直行,但是卻被蔣姓消防員開著救護車高速撞上,害他身體多處擦傷,車頭還幾乎全毀,要不是命大可能早就歸西了!

於是氣得申請國家賠償近261萬元,覺得這是蔣姓消防員的疏失,自己有遵守交通規則所以決定爭取權益到底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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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經過法院的調查及審判,認為羅姓駕駛在開車時「音樂開超大聲」,而沒有聽見救護車的警笛聲及警示燈,在道路行車上缺乏安全駕駛責任,所以判他敗訴,而羅先生感到相當不服氣,於是決定在上訴一次,但是法官還是裁判相同結果,全案確定消防局不用賠償,消息曝光也引起網友注意。

法官為甚麼這樣判呢?因為交通規則其實有規定,只要有聽見救護車、警車、消防車等災害事故應變車,都應該主動靠右避讓,不能逼車或是急駛造成雙方危險,民眾與行車都該優先空出道路,讓災害應變車先行通過,避免影響救災救護的時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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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是有行人或駕駛不主動退讓造成救護行動困難,可處新台幣600元以上、1800元以下罰鍰,所以大家還是要彼此互相尊重,也免得傷自己荷包去付罰金,交通安全知識可是很重要的!

小編常看到新聞有人會對救護車擋車都會超生氣,因為可能車內的人都快掛了!這名男子卻還擋車,被罰活該!

給救護車讓行應該成為硬規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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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想一下你自己躺在救護車上與時間賽跑,你希望別的車輛讓行嗎?(視覺中國/圖)

(本文首發於2017年3月9日《南方週末》,原標題為《讓行規則得硬起來》)

這不是一件小事。2017年2月28日,濟南北園高架上,一輛載著危重傷者的救護車鳴笛示意,但一輛黑色私家車成心不讓行,一直在救護車前行駛了兩分鐘左右,即使右側有可變道的空間,也拒不提速、變道讓行;不僅不避讓,還故意多次踩剎車。救護車司機氣得開車窗大罵車主:這車上有病人,你想想要是你自己的家人你怎麼辦?

3月3日,濟南市公安局發佈了事件初步調查結果:該私家車沒有履行避讓義務;對司機的違法行為,「待進一步調查核實後,將依法給予罰款200元並記3分的處罰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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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,公眾還是很生氣。設身處地想一想:你的親人躺在救護車上要送往醫院搶救,時間就是生命,一分一秒都耽擱不起,但有司機就是不讓行,實質等同於謀害性命,這樣的人是不是缺了大德?很不幸,上述危重傷者沒能搶救過來,這位私家車主事後內心可有歉疚?

好的規則是進化出來的,緊急讓行規則的正當性、必要性用兩個情境檢驗一下就知道了:設想你自己躺在救護車上與時間賽跑,你希望別的車輛讓行嗎?然後再設想一位陌生人躺在救護車上,你覺得自己應該讓行嗎?如果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,那依據規則的一致性,第二個問題也應該是肯定的。

所以,不奇怪,絕大多數司機在聽到救護車的鳴叫時,是能及時讓行的,但這一點並不足以讓讓行規則有效運作。只要有一位司機不讓行,救護車就快不起來。讓行規則內在要求所有司機的主動配合,但顯然不能寄希望於所有人都有這個覺悟。這就是為什麼讓行規則必須上升為剛性的法律規則、實施要以強制力為後盾的根本原因所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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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規則是有的。2011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規定:警車、消防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,可以使用警報器、標誌燈具;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,不受行駛路線、行駛方向、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,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。

不過,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不讓行的行為並沒有專門的罰則,不讓行理論上適用第90條規定: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,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。

在法律上,主動的阻礙行為比一般的不讓行性質更嚴重。200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:「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搶險車、警車等車輛通行的」,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。

不否認,大部分不讓行甚至阻礙行為,未必會造成很大的後果,所以對未造成很大後果的不讓行行為,上述罰則似乎差強人意。但也不乏小概率+大後果的情形,這意味著一種成本上的不對稱:不讓行可能會造成危急病人死在路上,但不讓行的違法成本還是很低的。

曾經發生這樣的事。2015年3月7日,一名男子在瀋陽大東區東陶路攔住一輛要去救人的120急救車,並拿著一把切面刀阻止急救人員下車,前後長達半個小時。當急救人員趕到患者家裡時,患者已無生命跡象。

故而,法律應明確規定:不讓行行為,造成巨大後果的,應進行民事、刑事追訴;並且主動的阻礙行為比一般的不讓行要承擔更嚴重的法律責任。讓行規則要硬起來,就得這樣加大不讓行者的違法成本。

當然,法律也應創造條件讓讓行變得更輕鬆、更便利。車主為了讓行很有可能會出現闖紅燈、壓實線等違反交規的行為,執法機關應該適用簡易程式豁免這些行為,而不宜讓車主承受太高的舉證責任;對因讓行而發生剮蹭碰撞等事故的,也應有必要的救濟措施。